首页*大新娱乐*首页据台湾中央社消息,22日台北市卫生局表示,已持续调查餐饮业食用油的来源,并下架台北市销售的71项大统食用油,共计超过10万瓶。台北卫生局表示,已派人员全面稽查餐饮业者食用油来源,目前并未发现业者使用大统食用油。台北市政府同时下架回收71项大统食用油,共计10万4539瓶。22日下午台北卫生局也率员检查店家是否使用大统油品,并使用总极性化合物质快速检测仪调查油炸油的管理(标准:总极性化合物含量25%以下)。台北卫生局也呼吁食品业者,应慎选合格原物料来源,以维护消费者食用安全及自身权益,若有发现大统问题油品仍在售,应向卫生局举报,卫生局将立即派员下架封存违规产品。
在315之前,乌市市民唐先生将自家的食用油送到了“315维权检测室”进行检测。据悉,高效液相色谱仪可检出食用油中的黄曲霉素、苯并芘等。日前,检测结果显示,唐先生送检的食用油样品是合格的。食品检测设备仪器的使用,让普通市民饮食安全更加放心。乌市市民食用油进检测室检测设备让食用更放心随着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是“水涨船高”。家里每天都要入口的食用油是否能放心吃?近日,乌市市民唐先生将自家的食用油送到了晨报推出了“315维权检测室”进行检测。“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所有食品样品外包装拆除、样品的分装,都是在实验室外的安全环境中完成的,俗称‘盲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室主任韩会靖表示,送到检验室的产品,全部都被分装成了一个个仅有标号的小瓶子或小盒子中,“检验人员是看不到产品的商标及名称的”。而送检的食用油,也随着其他送检的同类产品,被分装至外表一样的小瓶子里。随后,已分装完毕的小瓶子被送至理化室及其他实验室,进行提纯、微波硝解等处理工作。记者看到,通过微波消解后,原本是淡黄色、黏稠的食用油,变成了透明的清水状的液体。“这一步是通过强酸的作用,去除食用油内的杂质后,装入特定的样品瓶中,才能将它送入其他对检验物品纯度要求较高的检验设备中。”韩会靖说,这一步骤是食用油中重金属检验前的处理。在液相室中,数台外观看起来像是上世纪80年代“组合音箱”的仪器正发出有节奏的嗡鸣声。“这些是高效液相色谱仪,主要用于食用油中黄曲霉素、苯并芘等致癌物质的检验。”韩会靖说,此外,肉类中是否含有瘦肉精等,也可通过这一设备进行检验。待检样品各成分经处理后形成的图谱,与国家权威机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生产的对照品图谱进行比对后,就可以确定被检验的样品中,是否含有特定的有害物质。在名为气相室的实验室中,并列放置着多台气相色谱仪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作用原理与高效液相色谱仪类似,不过更适合检验一些挥发性强、热稳定性好的物质,比如农药残留之类的。”韩会靖说。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针对近日连发的肉毒杆菌中毒案件,台“卫生署”初步怀疑可能是真空即食豆制品惹祸。对此,台“卫生署”今日表示:根据调查,全台仅有3家厂商符合灭菌标准,可以在常温下贩售,提醒民众购买时要小心。针对“真空包装即食豆干”可引发肉毒杆菌中毒的说法,“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食品组组长”蔡淑贞表示,经“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调查市售的真空包豆干发现,真正符合灭菌标准,且可以在常温下贩售的产品,只有3家:得意中华食品有限公司、福记冷冻食品公司、大房食品有限公司。对台湾市场上,不符合灭菌标准,也无法达到冷藏条件的生产者,建议暂时不要大规模生产真空包装的黄豆制品。同时,蔡淑贞还表示,为确保民众健康,“卫生署”将订定《真空包装即食食品良好卫生规范》,最快下个星期发布公告,若20天后,各界对该规范无异议表示,公告后3个月后,最快11月便可实施。消息传来,网友不禁要问,在传统认知里,真空包装不就是无菌抑菌的代名词吗?对此,专家解释:一般消费大众认为的“真空”即代表“无菌”、开封后立即食用的“绝对安全”,并不完全正确。有些真空包装的食品,入卤豆干、卤素肚等,因为具有低酸性(酸碱值高于4.6)、高水活性的特性,如果在不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环境下,生产制造过程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时,真空包装的无氧条件,便成为肉毒杆菌适合生长的“温床”。据了解,肉毒杆菌的理想生长温度在摄氏35至40度或28至30度之间。因此,单凭冷藏这项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容易腐坏的密封包装食物的肉毒杆菌风险。肉毒杆菌,作为毒性极强的神经毒素,极小量便已足以引致肉毒中毒。食用者在进食毒素后约18至36小时内,产生疲倦、虚弱无力、眩晕、视力模糊、言语障碍和吞咽困难等症状,严重者可令患者的呼吸肌肉瘫痪,引致死亡。作为美容中常见的“瘦脸针”便是以肉毒杆菌的医疗使用。但肉毒杆菌也不是不可预防的,当食物加热至摄氏80度并维持至少10分钟,就可破坏这种毒素。在治疗方面,应尽快注射肉毒中毒抗毒素,也可影响肉毒杆菌的发病。对于食品中肉毒杆菌的卫生规定,国家标准中规定:为防止肉毒杆菌生长或毒素形成,真空包装食品,在包装前必须把食物加热至摄氏90度,并维持10分钟,或进行其他可同样有效杀死肉毒杆菌的加热程序 提高食品含盐量,并将食物的酸碱度保持在5或以下 降低食物的水活性至0.97或更低水平 使用适当分量的防腐剂,例如亚硝酸盐等。在此,国家标准频道要提醒众位消费者,请谨慎食用真空包装的食品,一定要注意购买保质期内的真空包装食品。购买后,必须依标识采用冷藏或冷冻,且食用前必须煮沸(100℃加热10分钟以上)。为了家人的身体健康,请一定要在保存期限内食用。如果出现不适症状,请及时就医。
花生油调和油、橄榄油调和油,面对纷繁复杂的食用油品种,一些消费者为均衡营养而选择调和油,但你知道这些调和油的成分占比多少吗?日前,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在京公布其食用调和油的成分比例,并披露目前市场上食用调和油随意勾兑、冠名混乱的行业潜规则,一时间踢爆食用调和油行业乱象。为何2004年前就酝酿的调和油标准,至今为何迟迟未能出台?现象:地沟油勾兑食用调和油日前,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其首款食用调和油,率先公布其食用调和油的成分比例,并称目前市场上食用调和油随意勾兑、冠名混乱现象普遍存在,呼吁尽早出台相关国家标准。一时间关于食用油调和油的各种质疑声不绝于耳。中国粮油学会常务副会长王瑞元也在会上表示,市场上的橄榄调和油、花生调和油,其中橄榄油和花生油的占比还不到1%或者更低,厂家加入大量廉价的棕榈油、地沟油等,并以高品质油冠名,市场售价不菲。调和油成分配比不透明,企业随意命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调查:品牌调和油未标配方比昨日,记者走访我市一些市场发现,尽管多个品牌调和油都在名称上突出其最昂贵和最看重的油品,也会标注产品配料,但所有品牌的调和油均未标出其油料的配方比,不同品牌的售价在67元到169元不等。记者在大坪某超市发现一款售价169元的橄榄油调和油,尽管在名称上突出了非转基因,也标注产品的配料,但是看不到该调和油所含的具体的成分和比例。随后记者致电一些生产调和油的使用油企业寻求答复,不过对方均对记者表示,配比涉及商业机密,不便透露。国家三级公共营养师吴晓静表示,从营养学的角度讲,食用油里面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比例为1:1:1时对人体最有益。橄榄油、芝麻油、深海鱼油等主要含不饱和脂肪酸,所以其比例不得少于整个油的三分之一。“比如橄榄油调和油,橄榄的成分必须占三分之一以上才能称为橄榄油。”吴晓静说,如果橄榄油其中的成分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其营养成分大打折扣,难以实现商家所称的营养均衡。质疑:调和油国标为何8年难产2011年我国调和油市场消费量已占小包装油消费总量的30%以上,终端市场上存在的调和油品种不下二十余种。在2004年10月,我国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等八大食用油产品国家标准正式施行,标准明确要求产品等级、生产工艺、原料产地等须在包装上标示,尽管8种食用油新国标实施多年,但唯有调和油标准至今缺位。为何调和油国标8年难产?王瑞元说,食用调和油究竟是以占比三分之一还是50%的油料比例来命名,迄今未有定论,由于业界对调和油概念如何界定分歧较大,导致调和油国标长期未能出台。律师:国家无标准企业难规范宣称是调和油但未标出其成分占比,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对此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明告诉商报记者,如果国家食用油标准中有规定食用油生产企业必须标注,而企业未标注便涉嫌欺诈消费者。“但据我了解,调和油并没有国家标准,企业即便不标注成分占比,并不涉嫌欺诈消费者。”他表示,国家标准的缺失让调和油的生产和监管都出现了问题,企业难规范。“如果声称是多种原料的调和油,但经检测只有一种原料油脂成分,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重庆市粮油行业协会油脂分会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调和油一直没有标准约束,造成调和油的乱象丛生。例如当前100元的纯大豆油,除去生产、包装和销售成本,只能赚3元钱,即3%的盈利。而100元的以大豆为基础油的调和油,盈利可以达到6元,是纯大豆油盈利的一倍。在利益诱惑下,一些企业可能会对调和油中各原料的比例进行调节,从而出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散装油中尤为明显。一些商家甚至可能把地沟油放到食用调和油里面去,由于目前没有调和油国际和有效的检测方法,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违规,也就难以进行处罚和整治行业乱象。
近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对北京市场销售的蘑菇荧光增白物质进行了专项监测。在东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昌平等区县的13家超市、市场共抽取132个样本,其中,3个样本检出荧光增白物质,检测合格率为97.73%。从检出情况看,3个样本均为表面有荧光增白物质污染,菌体内部均未检出,并且在包裹蘑菇的包装上均检出荧光物质。据专家分析,荧光增白物质来自包装污染。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对本次监测检出不合格样本的经营者,已责成工商部门对同批次产品依据相关程序责令下架退市并立案查处。抽样包括鲜食用菌46个样本,干制食用菌74个样本,食用菌罐头12个样本。种类有香菇、金针菇、茶树菇、鸡腿菇、平菇、冬菇、黑木耳、草菇、猴头菇、黄花菜等。据介绍,检测方法为《食用菌中荧光物质的检测》(NY/T1257―2006)。判定依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事件回放近日,众多媒体报道了北京西城阜外一小六年级学生张皓在实验中发现市场上的鲜蘑菇超九成都被荧光增白剂污染。张皓做这个调查的初衷是因为妈妈不让他吃烤蘑菇,说大多蘑菇都被荧光剂泡过。在家长的帮助下,张皓在中国农业大学的实验室里完成了实验。他选取了16种不同的样品,得出“鲜食用菌不同程度地使用过荧光增白剂浸泡”,以及“部分包装材料上残留的荧光增白剂较严重,沾染到食用菌上”等六条结论。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详细内容如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6月13日
仪器信息网讯由“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项目组联合仪品汇电商平台举办的大规模“好仪器”免费试用活动自2016年11月启动以来受到了众多国产厂商和仪器用户的关注,至活动截止共收到400余份用户的免费试用申请,最终成功进行“好仪器”免费试用的用户共40位。在本次活动中,参与免费试用的仪器均为“第二届国产好仪器”入选产品,由12家国产科学仪器厂商倾情提供,总价值高达276万元。值此活动结束之际,项目组特地整理了“好仪器”免费试用用户所提交的试用报告,将最真实的仪器用户反馈一一展现出来,为广大用户选购真正“好用、耐用”的国产好仪器提供参考。试用仪器:天津语瓶Q720实验室洗瓶机用户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仪器用途:清洗锥形瓶和容量瓶清洗前清洗后试用反馈:锥形瓶清洗之后透亮干净 仪器体积较大,操作相对超生清洗复杂 自动化程度高,人员劳动强度低 水质硬度高时需要将水进行软化,否则易附着钙镁盐等。
面条店使用的柠檬黄、蓬灰等添加剂,在粮油店调料店就可买到近日读者投诉称,卖面条的在面条里掺食用胶,买回的湿面条能点着燃烧!记者调查时发现,确有一些经营者在使用化工添加剂,一些粮油店也销售这些添加剂。不法商贩在面条中添加化工产品如食用胶、柠檬黄、蓬灰、复合磷酸盐等,以增强面条的筋度和弹性,有的加入明矾使面条白亮光洁。绝对猛料面条掺食用胶,湿面条能燃烧19日,郑州的赵女士向记者投诉称:“有个亲戚做面条生意,里面掺有食用胶。这样的面条咋煮都不会断,亲戚说卖面条的都加有这种东西,米线里也掺有食用胶,吃起来很筋。我上网一查,很多人说吃一碗米线等于吃进一个塑料袋。”20日,家住经三路的张先生对记者说:“中午我从农贸市场买回湿面条,做饭时两根面条掉火旁很快被燃着了。我拿几根面条用火机点燃,想不到面条都燃烧了,烧后有股刺鼻的气味,烧后的粉末发硬,面条里到底添加的是啥东西?”骇人调查面条店用得多,添加剂卖得俏3天来,记者在枣庄农贸市场和都市村庄暗访10多家面条店,发现做面条的在面条里掺有添加剂。在一家面条店记者看到,面条里掺有一种叫“蓬灰”的添加剂。记者问:“这东西添进去能吃吗?”女店主说:“现在都用这种东西,拉面、面条和米粉中都加有这东西。”记者在枣庄市场一面条店以买面粉为名进入店内,见地上放着一瓶落满灰尘的玻璃瓶,内装铁红色添加剂。拂掉灰尘后记者看到是半瓶柠檬黄。记者问这是干啥用的,老板说:“是往热干面里加的。”记者在另几家面条店调查时,有店主直言不讳地说:“现在有哪家不用添加剂?”记者调查时了解到,面条店使用的柠檬黄、蓬灰、复合磷酸盐等,在粮油店调料店都可买到。记者在枣庄农贸市场问几家粮油店,果真有卖的。记者分别买几种后,与一店主攀谈:“这些东西卖得好吗?”女店主:“卖得可好了,市场卖面条的都用这个。卖面条的有的在面中加有明矾,这样面条看上去白亮光滑,好卖。明矾加到油条里,炸出的油条好看还不塌架。”另一调料店老板告诉记者:“我这里添加剂都卖完了,马上要进货。”记者买来湿面条试验,湿面条一点就烧出了火苗眼见为实记者亲自试验,面条烧出火苗记者分别购买了5种面条,在点燃试验后发现湿面条真的可以燃烧,还烧出了火苗,如不人为熄灭,长长的面条可全部烧完。面条烧后发出皮毛烧焦的气味,很刺鼻,剩下发黑的灰烬用手捏感觉非常硬。为验证购买的面条与自己做的手工面有无区别,记者和面后做成面条用火点燃,面条着火后很快自动熄灭,燃后的灰烬一捏即成碎末。
(本文转载自“解放日报”,原标题:中国转基因大米“出国记”)简单来说,“华恢1号”大米及其米制品今后可以出口美国,端上美国人的餐桌。这是中国转基因粮食作物第一次接受外国的安全评估,也是第一次在境外获得食用许可。早在20年前,“华恢1号”作为中国第一代转基因抗虫水稻就已培育成功。2009年,它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过,由于我国尚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种植,因此,即使其在美国获食用许可,中国也暂时无米可售。但不可否认,中国转基因作物离产业化的目标又近了一步。“庆祝?不存在的。”面对纷至沓来的祝贺,华农教授、“华恢1号”研发团队成员林拥军说,除了开心,他更多的是感慨。林拥军在华农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殷梦昊摄历时5年的附加题1月11日,转基因水稻研发团队带头人张启发教授收到FDA食品安全中心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主管的通知邮件。一开始,团队所有成员都不可置信。“邮件里既没有Congratulations(恭喜),也没有Approve(批准)的字眼,只是用了Complete(完成)的说法,语气非常平淡。我们无法判断背后的态度。”副教授陈浩全程参与了本次申请工作。到底过没过?大家先去FDA网站上对比其他通过咨询的公开文件,结论是:一样。华农文法学院教授刘旭霞研究欧美、日本等国转基因法律法规十多年,她看完邮件,说“没问题了”。一道历时5年的证明题,终于有了答案。而这本是科研任务之外的附加题。2009年11月,农业部科教司为“华恢1号”颁发安全证书时,建议团队也去欧美申请安全证书,一来再次把关安全性,二来规避出口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为今后的产业化打下基础。“美国是转基因技术强国,并且整个流程不用交钱。我们商量后,觉得做一做也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抗虫转基因水稻新品种培育”项目负责人林拥军说。美国转基因产品入市主要受美国FDA、美国环保署(EPA)以及美国农业部三个部门监管,其中FDA负责上市前的自愿咨询程序。“美国并不特殊对待转基因,只要是农作物,不管是否转基因,都可以适用原来的法律。这就是‘实质等同’原则。”刘旭霞解释。但中国的转基因“走出去”,没有先例可循。最初大家心里没底:在中国尚未批准产业化的情况下,让美国允许流通转基因大米,可能吗?团队开始了曲折又漫长的摸索。EPA这一关走得很顺畅,因为“华恢1号”中所含有的Bt蛋白基因是非常成熟的抗虫基因,早在2007年就被EPA认定为“残留限量豁免”,即不设最大残留量,免于登记。而FDA的咨询程序则复杂得多。从2013年递交申请开始,中美双方进行了4次视频会议,出席者不仅有FDA的技术官员和华农的科研人员,还有农业部曾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人。每次会议持续两三个小时,由中方回答问题:最早的材料是如何种植的?统计分析如何取样?……提交给农业部的安全性申报书将近400页,陈浩必须将全部内容整理成英文综述。和前期发表的关于“华恢1号”的论文相比,提交给FDA的资料有的地方做了更新,FDA一旦对比出来,即使是很细微的差别都要求解释;有的试验只给出平均数的结果,FDA要求查看原始数据。为此,他一个个去找当年实施者,不断提交补充材料,反复修订报告。“只要有一处无法说服FDA,咨询程序就会中断。”回顾5年申请之路,陈浩总结为“艰辛”二字,“他们不允许有丝毫差错,每一个字、每一张图都会看。每开完一次会,会消化三五个月,再确定下一次会议时间。”最终,FDA认为“数据充足,讲解清晰”。申请成功的消息一出,同行们都觉得不可思议。不少农业科技公司邀请陈浩去传授经验,有的已跟进申请。国际上对转基因安全的评价模式主要有两种:美国模式只对产品评估;欧盟模式对转基因技术的过程评估。而中国将两者结合,是全球最严格的转基因安全评估体系。“获得FDA的认可,不仅有力证明了‘华恢1号’的安全性,也说明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体系是完备的。”林拥军说。挨骂的日子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曾表态: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是可控的。不过,总有人犯嘀咕:即使美国允许上市,也不能代表安全吧?“什么是安全?”林拥军反问。“安全是相对概念,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只有基于这个共识的讨论才有意义。世界上有8%的人对花生过敏,但人们还是大量食用,也有极少数人对大米本身过敏。和原来的品种‘明恢63’相比,‘华恢1号’就多了个Bt蛋白,而Bt蛋白已经做了很多试验,证明对人体无害。”积极研究、审慎应用、严格管理,推进转基因研究与发展,这是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对比中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把关,“其实我们做的项目更多,比如三代繁殖试验,1999年就做了。这是其他任何国家都不需要的。”林拥军说,“华恢1号”花了11年才获得农业部的安全证书。2009年“华恢1号”获得安全证书后,舆论喧嚣。2010年,张启发到中国农业大学演讲,甚至遭到反对者扔杯子。2013年,华农举办“全国首届黄金大米品尝会”,“挺转”与“反转”之争白热化。在转基因水稻研究领域,张启发团队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但那几年收获掌声寥寥。科研成果一度被搁置,流言铺天盖地,张启发几乎每天都收到几百封电子邮件,充斥着质疑和谩骂。“很多话题都是人为炒作。后来我们屏蔽了,觉得浪费时间。”陈浩说。有人给林拥军发过某位名人赴美国调查转基因的片子,让他“耐心看完”。“主要的立论点都站不住脚。除草剂是造成美国肿瘤发生率上升的原因之一?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他耐着性子看完了,“很无语”。“片子里说美国人不吃转基因,可能吗?美国是世界上种植转基因作物最多,也是吃转基因食物最多的国家。他们的转基因食品很多都是不标识的。如果要标为非转基因,就要做一系列检测,价格得翻好几倍。”类似的话,林拥军澄清过无数遍。更多传言超出了科学本身。有人说他们推行转基因是受利益驱使。“我们能有什么利益呢?研究成果属于学校,不是私人的。张老师和我当时想发个声明:如果能够上市,将不要一分钱,无偿提供这项技术。后来觉得没有意义,因为我们根本没想过这些。我一直说,搞农业是非常辛苦的,研发周期长,更多是公益性质。赚老百姓的钱,于心不忍。”林拥军叹了口气。“最极端的是说我们卖国,背后有外国利益集团。卖国的话,我们还会让美国人吃转基因大米吗?这一次美国人可以吃了,但是我们没有东西给他们吃。”林拥军摊手,“至少现在,阴谋论的谣言可以不攻自破了。”1973年,转基因技术最早出现于美国。中国的转基因植物研究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5年,中国农科院开始Bt抗虫转基因水稻的研发工作。1999年,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启动。2016年,全球百余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名签署公开信,呼吁尊重有关转基因安全性方面的科学结论。我国农业部也表示:自1996年转基因批准商业化种植以来发展迅猛,全球转基因的种植面积约300亿亩,种植的国家有28个,另外还有37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使用转基因产品,没有发现一例被证实的安全性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委员会等众多国际权威机构对转基因安全性进行了长期跟踪、评估、监测,结果表明,经过安全评价获得政府批准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一样安全的。“迄今为止,没有发现科学界公认的、可以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的证据。”林拥军再次强调,“这是定论。”“农民”的超级梦想20年前,第一批“华恢1号”从试验田收获。那年正值螟虫大爆发。“因为全程没打农药,非转基因那片被吃得精光,雪白一片,‘华恢1号’一点事都没有。我们没想到效果这么好,迫不及待想尝尝,当时就做了一大锅。老品种口感不好,但大家吃得很香。”林拥军挥舞双手忆当年。实践证明,“华恢1号”的抗虫效果稳定在80%以上,一个生长周期的打药次数可从6次下降到1次。林拥军算过一笔账,假如全国50%的水稻换成转基因品种,每年可以减少20万吨农药使用量,有利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造福农民,是团队的初心。随着男性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目前的人口状况以老人、妇女以及孩子为主,而种地需要大量体力投入,抗虫水稻能减轻农民负担。“我也是农民,只不过是有知识的农民。”林拥军长期在一线种植,对农村状况非常了解。2009年到2010年,刘旭霞曾在湖北农村做过农民种植转基因水稻的意愿调查。统计结果显示,9成以上农户愿意种植具有抗虫、抗病、高产任一特性的转基因水稻。“他们以为我是来卖种子的,都问我:有种子卖吗?”张启发曾在2005年提出“绿色超级稻”的理念。按照他的描绘,水稻种下去,几乎不用管,农民就能收成,且产量不低。“少打农药、少施化肥、节水抗旱、优质高产”——为了16个字的目标,团队一直在努力。目前,抗虫、抗除草剂水稻已在申请安全证书。他们还开发了含有β-胡萝卜素的“黄金大米”、含有叶黄素和花青素的“黑金大米”。然而,由于同样运用了转基因技术,黄金大米、黑金大米也无法在国内商业化种植。至今,我国还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被批准商业化种植。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目前国内明确的发展线路图是“非食用→间接食用→食用”。也就是说,首先发展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其次是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最后才是食用作物。对于转基因产业化的未来,林拥军充满希望,“这一点,我们从来没有灰心过。根深蒂固的观念改变需要过程,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是必然趋势”。“华恢1号”作为基因供体已培育出100多个优良组合,覆盖全国五大稻区,随时可以产业化,“一旦放开,就能够迅速占领市场”。刘旭霞认为,任何技术都需要在市场中竞争和检验,最终选择权应当交给消费者。“是骡子是马,拿出来遛遛才知道。”“脑中有科学”除了专业书籍,林拥军的书架上还放着一本《方舟子自选集》。“我喜欢他的风格。”林拥军十分欣赏这位打假名人,“对于不对的事情,他敢于说出来。”林拥军原本只是埋头于实验室的科学家,近年在舆论裹挟之下被推至线年,他被推选为华农的年度人物之一,颁奖词是:实验室里潜心屏气,舆论场上挥洒自如,把科研和科普担于一身。2017年,他面向高校开了20多场讲座,还特意去了3所师范学院,“先科普生物老师,再让他们去传播给更多人”。他嘱咐未来的老师们,要“心中有道义,脑中有科学”。实验室的所有老师和学生都参与其中。大家利用周末跑街道,去超市门口搭展台、拉横幅、发手册。从2010年起,华农每年为武汉市中小学生开设免费的科普夏令营,让教授担任班主任,让院士担任顾问。副教授周菲负责统筹工作,她笑着说,自己曾被称为“骗子”,但她发觉,只要诚恳耐心沟通,大部分人都能理解并愿意接受。“你不能回避,必须正面回应。”“目前转基因推广的障碍还在于广大公众对转基因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转基因的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不够了解。”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朱祯对记者说。这两年,师生们感觉到网上关于转基因的讨论日益理智,公众科学素养正在提高。“过去发帖子,下面全是骂的。现在评论比较中性,不再是一味的人身攻击。”林拥军说。陈浩去年担任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官,惊讶发现,“我问了几名高中生关于转基因的问题,他们都说得头头是道”。科普的目的,更重要是传播不盲从的科学精神。“‘转基因’这个词把大家吓住了,其实这是非常普遍的生物学现象。全球的科学家们每天在实验室里做转基因的操作超过数千次,转基因的种类远远超过农作物,还包括动物、微生物等。”中国科学院生物工程学会科普委员会委员姜韬告诉记者,业内得知FDA完成对“华恢1号”安全性评价的咨询后很振奋,认为这具有里程碑意义。2017年,一家美国公司宣布其培育的转基因三文鱼上市销售,这是第一种获准上人类餐桌的转基因动物产品。中国科学院院士朱作言就此表态:我国还需加强普及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科学知识,推动中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鲤鱼尽快“游”向餐桌。朱作言有一句话广为流传——不管“反转”的态度怎么样,过20年后,回过头来看,这是一场笑话。经常有人问林拥军,美国人从1996年开始吃转基因食品,22年来没发现问题,但50年会怎样?100年会怎样?“在已知的科学水平来看,转基因是安全的。但科学是发展的,未来如何,没人知道。如果因此阻挠其发展,是不合理的。”林拥军今年55岁,身体状况良好,从1999年起吃转基因大米,至今快20年了。面对食品安全的拷问,时间本身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在传言与真相之间,人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段漫长的论证过程,更需要科学和理性。“一切以科学为标准,用数据说话。”这是陈浩参与FDA安全性咨询后最大的感触。
2010年2季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流通环节的食用植物油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一批次假冒产品。监测中还发现,5批次食用植物油食品标签不合格,涉及标称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油厂生产的“褒禅山”小磨纯麻油、标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天天香麻油厂生产的“新厨子”小车麻油、标称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鲁花”特级初榨橄榄油、标称含山县万香麻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春”芝麻香油、标称和县欣欣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马金元”纯香麻油。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名单样品名称标称商标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标称生产单位受检企业检验结果不符合项目品种备注小磨纯麻油褒禅山225mL/瓶20100103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油厂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不合格食品标签食用植物油小车麻油新厨子350mL/瓶,二级20091008宁波市江北区甬江天天香麻油厂舟山市定海区恒泰副食品有限公司东港浦超市不合格食品标签食用植物油芝麻油鼎鼎牌500mL/瓶,一级,压榨20090805湖州荣德粮油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恒泰副食品有限公司东港浦超市不合格亚油酸、硬脂酸、油酸、棕榈酸食用植物油系假冒特级初榨橄榄油鲁花258mL/瓶,特级,压榨(冷榨)20090715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舟山临城分公司不合格食品标签食用植物油芝麻香油玉春375mL/瓶20100123含山县万香麻油有限公司富阳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标签食用植物油纯香麻油马金元220mL/瓶,一级20090805和县欣欣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标签食用植物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衔接落实法律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六条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第九条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第十条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第十三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第十四条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第十六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第十七条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第十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第二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第二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四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第二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二十八条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三十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三)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四)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第四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经营者。第五十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小贴士Tips生活中我们经常食用的果酱有:蓝莓酱、草莓酱、苹果酱、杨梅酱等。相比而言,乌梅子酱比较小众,它是一种以乌梅为主料,辅以山楂、桑葚、甘草等食材原料熬制而成,口感酸甜、开胃,吃法花样多!果酱是一种以水果、果汁或果浆及糖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煮制、或破碎、配料、浓缩、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酱状产品。制作果酱是长时间保存水果的一种方法,其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人为添加的过量色素、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又或者是环境污染引入的重金属污染、不当保存导致的有害微生物,霉菌、致病菌的滋长等。果酱中的重金属的检测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监控指标,不同品种的果酱由于选用的原料和工艺不尽相同,果酱中重金属元素的含量也不尽相同,其食用安全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Detelogy奉上果酱中重金属检测前处理方案!01食品中铅的测定参考标准:GB5009.12-2017第一法实验步骤:称取果酱试样2g于带刻度消解管中,加入10mL硝酸和0.5mL高氯酸,置于iGBlock-36智能石墨消解仪上消解(参考条件:120℃/0.5h~1h;升至180℃/2h~4h,升至200℃~220℃)。若消解液呈棕褐色,再加少量硝酸,消解至冒白烟,消化液呈无色透明或略带黄色,取出消解管,冷却后用水定容至10mL,混匀备用。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定容好的样品待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测定。02食品中锡的测定参考标准:GB5009.16-2014第一法实验步骤:称取2g果酱试样于锥形瓶中,加入20mL硝酸-高氯酸混合溶液(41)、1.0mL硫酸、玻璃珠,放置过夜后置于iGHP-37C智能石墨电热板加热消解,待液体体积近1mL时取下冷却。用水将消解试样转移入50mL容量瓶中,加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备用。取定容后的试样10.0mL于25mL比色管中,加入3.0mL硫酸溶液(19),加入20mL硫脲(150g/L)十抗坏血酸(150g/L)混合溶液,再用水定容,摇匀。定容好的样品待原子荧光光谱仪测定。03食品中总砷的测定参考标准:GB5009.11-2014第二法实验步骤:称取果酱试样2g,置于锥形瓶中。加入硝酸20mL、高氯酸4mL和硫酸1.25mL,放置过夜。次日置于iGHP-37C智能石墨电热板上加热消解。持续加热至消解完全后,再持续蒸发至高氯酸的白烟散尽,硫酸的白烟开始冒出,进行冷却并加水25mL,再蒸发至冒硫酸白烟。冷却,用水将内溶物转入25mL容量瓶或比色管中,加入硫脲抗坏血酸溶液2mL,补加水至刻度。混匀,放置30min。原子荧光光谱仪待测。Tips:若消解液处理至1mL左右时仍有未分解物质或色泽变深,取下放冷,补加硝酸5mL~10mL,再消解至2mL左右,如此反复两三次,注意避免炭化。
本网讯:近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建省级食用菌及制品监督检验站,河北省首个食用菌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落户平泉。几年来,这个县大力发展食用菌产业,成为北方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和商品集散地,年产食用菌总量达到10万吨,产值10亿元。随着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壮大,产品质量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更好地服务于食用菌产业发展,平泉县技术监督局积极筹建食用菌检验站。购置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荧光光谱仪、酶标仪等精密仪器设备,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选派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整体技术能力和检验水平。目前,该县已能够承担香菇、滑子菇、平菇、黑木耳、双孢菇、鸡腿菇等八大系列30多种产品及制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能够完成重金属、农药残留、防腐剂、着色剂等全部检验arg。
一些瓶装水企业负责人不喝自家生产的瓶装水[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在水中测出2221种有机化合物。我国有上亿人口饮用着这种被污染的水,越来越多的人被发现患有各种代谢性疾病,医务部门和有关专家证实,这与饮用水不洁有直接关系]冰露矿物质水、统一Alkaoua饮用天然水、屈臣氏蒸馏水/饮用矿物质水、雀巢饮用水(源自深层地下水)……市场上名目繁杂的各类瓶装水令人眼花缭乱,业内专家向《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表示,所谓的天然水、蒸馏水及矿物质水等五花八门的瓶装水,其本质大都是玩弄概念,水的品质并无多大变化,真正能够适合人体长期饮用的只有极少部分,九成市场上的瓶装水都不宜长期饮用,长期饮用将对身体不益。此外,不少瓶装水还被检出潜在致癌物溴酸盐超标,看上去很纯净的瓶装水其实并非那么“纯净”。概念“障眼法”根据国家标准GB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的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而在瓶装水市场,主要可分为四类,包括蒸馏水在内的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饮用天然泉水、天然矿泉水。食品专家董庆利告诉记者,水是人类获取六大营养素之一矿物质的主要途径之一。时下,屈臣氏蒸馏水开始受到不少年轻人的青睐,并在饮用水市场掀起一股蒸馏水热,正如屈臣氏蒸馏水在包装上所言,屈臣氏蒸馏水经高温气化蒸馏而成,滴滴清纯 其配料只有一项——蒸馏水。这样的概念吸引了不少对饮用水水质有着高要求的消费者,在他们眼里,经过商家概念包装后的蒸馏水必然是没有任何杂质的水。不仅如此,由于蒸馏工艺成本较高,这些蒸馏水往往比普通水卖出更高的价格。中国矿联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廖雷告诉记者,蒸馏水不含有人体所需的矿物质等,并且基本上呈不利于人体的酸性,长期饮用对身体无益。在欧美,这种水主要在工业中使用,比如用于勾兑酒、勾兑一些饮料等。廖雷进一步解释:“包括蒸馏水在内的纯净水,按照国家标准来说是安全的,但在实验室通过用小白鼠做过很多对比实验,长期饮用不利于生命健康,对身体无益甚至有害的。”上海市教委还曾发出文件规定,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将不再使用纯水作为饮用水。文件引述上海市科委及市卫生局的一项论证结果说:“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和智力发育阶段,加上好运动而损耗许多无机盐和矿物质,如长期饮用纯水将对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那么,那些添加了矿物质的矿物质水是否就对人体有益了呢?矿物质水是指在纯净水的基础上添加了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而制成的。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为原水,再经过纯净化加工、添加矿物质、杀菌处理后灌装而成。以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冰露饮用矿物质水为例,在其配料表中标示添加了硫酸镁、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事实上,在大自然中的水均含有矿物质。因此,在廖雷看来:“纯净水跟矿物质水基本上是一回事儿,矿物质水就是在纯净水里面加一些矿物质,主要就两种,硫酸镁和氯化钾,一点意义也没有,就相当于在水里面加入了食盐,我们需要的矿物质并不仅是那点镁和钾,这些在自来水里面全都有,食盐里面也含有这些,我国的天然矿泉水国家强制标准中没有一项对钙、钾这些基本矿物质做要求的,因为所有的自然界的水中都有,企业强调添加矿物质其实是在偷换概念,将本就是一个不足为奇的特征当做卖点。”董庆利告诉记者,人体必需的矿物质有钙、磷、钾、钠和氯等需要量较多的宏量元素,以及铁、锌、铜、锰、钴、钼、硒、碘和铬等需要量较少的微量元素。因此,廖雷认为,矿物质水与蒸馏水一样存在不利于人体方面的相关问题,亦不适合长期饮用。那么,是否采用天然泉水做成的瓶装水就适合长期饮用?其实亦不然。所谓天然水是指大自然中存在的水,比如农夫山泉水源地千岛湖的水,或者上海黄浦江的水都算是天然水,所有天然地表水都算是天然水,但不幸的是,很多天然水被污染了。上个世纪后半期,工业的发展使水体受到工业废水、废渣的污染,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水污染,极大地危害了人类健康。近些年来,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含复杂有机物的废水,未经适当处理即排入天然水体中。因此水体污染的问题中,以有机物污染最为突出。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在水中测出2221种有机化合物。我国有上亿人口饮用着这种被污染的水,越来越多的人被发现患有各种代谢性疾病,医务部门和有关专家证实,这与饮用水不洁有直接关系。廖雷强调,几乎70%~80%的水被不同程度地污染,因此,即便是我们的自来水也存在一定风险,目前自来水厂对水污染的处理能力跟不上水被污染的速度,自来水生产工艺往往不足以解决水被污染的问题。同样,采用天然水生产天然饮用水的企业,如果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也是安全的,但水源被污染的风险不容忽视。难达高标准玩概念“傍名牌”由于天然矿泉水是被普遍认为最适合人饮用的饮用水,这也引起了很多水企大打擦边球,如今年各地纷纷出台“山泉水”地标,廖雷认为,这些其实更多的也是在概念上的包装和炒作。天然水、矿物质水等去掉“矿”字,意味着不用受到矿泉水严格的审批和检测,为企业生产大大降低了成本。消费者一看,还以为是矿泉水,其实品质千差万别。由于矿泉水的审批和生产标准要求更高,很多企业的水源地和生产标准达不到,所以雀巢深层地下水跟天然矿泉水并不是一回事儿,并且市面上的零售价格只比“天然矿泉水”低一点,有玩弄概念之嫌。雀巢相关人士也坦陈,其上海工厂生产的饮用水无法达到天然矿泉水的标准,因此新包装上只称雀巢饮用水。但记者发现,其包装上依旧标注着源自天然深层地下水。事实上,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各大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跟精力用于品牌营销,在饮用水品质的提升上做得却不够。2012年中国饮料行业整体增速有所减缓,根据ACNielsen数据,饮料行业2012年整体销量增长9.1%,为2000年来的新低。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向记者坦言,当前水企的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为了扩大知名度,同时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水企的营销费用及广告费用节节攀高。当然,瓶装水的问题并不止这些,包括天然矿泉水在内的所有瓶装水都存在潜在致癌物溴酸盐超标的风险。就在今年1月9日,北京食品安全办通报,“神怡谷泉天然矿泉水”的溴酸盐超标4倍。溴酸盐是国际公认的潜在2B级致癌物质,国家标准有严格限量值。而导致溴酸盐超标的原因是水生产企业水处理系统的缺陷,在生产加工中采用臭氧杀菌的工艺过程中产生溴酸盐。事实上,由于瓶装水市场问题重重,一些瓶装水企业负责人自己都不喝自家生产的水,廖雷坦言,他自己就遇到好几个水企负责人不喝自家水的情况。向健军向记者坦言,目前我国饮用水市场竞争点主要集中在水源地以及产品质量方面。饮用水要想取得广阔的市场份额并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必须在品质方面有保障。制图/蒋皓明六大类饮用水释义饮用天然矿泉水采用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 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的 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的水源制成的制品。饮用天然泉水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其他天然饮用水采用未受污染的水井、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饮用纯净水以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去除水中的矿物质等制成的制品,包括蒸馏水。饮用矿物质水以符合GB5749的水为水源,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有目的地加入一定量的矿物质而制成的制品。其他饮用水以符合GB5749的水为水源,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不经调色处理而制成的制品,如添加适量食用香精(料)的调味水等。资料来源:国家标准GB10789《饮料通则》
10月22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等3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1〕12号),正式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修订任务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适用于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其中,第一法密度瓶法适用于酒和食用酒精中的乙醇浓度(酒精度)的测定;第二法酒精计法适用于酒(除啤酒外)和食用酒精中的乙醇浓度(酒精度)的测定;第三法气相色谱法适用于无醇啤酒中的乙醇浓度(酒精度)的测定;第四法数字密度计法适用于酒和食用酒精中的乙醇浓度(酒精度)的测定。本次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有以下变化:1、标准修订充分考虑饮料酒行业发展,主要参照OIML-ITS-90国际酒精度表,扩展了GB5009.225-2016标准中附录A.1酒精水溶液密度和乙醇含量(酒精度)对照表(20℃)和附录B.1酒精计温度与20℃乙醇含量(酒精度)换算表的范围;修订了附录B中90%vol以上温度和酒精度的间隔;修订了密度瓶法的适用范围;修订了酒精计法的原理及部分内容;修订了气相色谱法的适用范围、仪器条件及部分内容;修订了数字密度计的名称、原理、适用范围及校正。对修订的方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开展实验室间方法验证。2、密度瓶法,范围增加了食用酒精。3、酒精计法,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整理,使其更简单明了。4、气相色谱法,范围从适用于葡萄酒、果酒、啤酒修改为无醇啤酒。5、U型振荡管数字密度计法,测试范围从适用于啤酒、白兰地、威士忌和伏特加扩展为食用酒精和酒。按照通知要求,反馈意见需于2021年11月2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等3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1〕12号)日期:2021-10-28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第6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