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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资讯 2024年第九期》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Chihiro于2024-10-15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质量强省建设,榕城海关与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围绕2024年全国“质量月”提出的“加强质量支撑,共建质量强国”和“诚信兴商宣传月”倡导的“诚实守信,利企惠民”的活动主题,联合开展水产养殖领域法规标准宣贯活动,强化水产养殖从业者质量意识,提升诚信体系守法及规范养殖水平,营造优质良好的营商环境。水产业作为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福建省的水产品行业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2023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了890.2万吨,水产品的人均占有量超过200公斤,名列全国第一;水产品出口额高达85亿美元,连续十年位居全国首位。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消费模式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同时也要求我们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以满足国内外消费者对优质、安全水产品的需求。本次宣贯活动,榕城海关会同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门制作了《出口食品安全资讯》水产养殖专刊,邀请行业内专家解读国内外最新的水产品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帮助从业者适应行业发展,确保养殖活动合法合规;分析近年来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及出口水产品国外通报数据,梳理出高风险项目清单,指导从业者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投入品的管理,提高规范用药水平;倡导科学养殖,强化疫病防治,实施靶向监测,主动消除养殖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落实落细各项政策和技术服务举措。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推进水产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澳大利亚更新含有10%或更多鸡蛋的产品的进口条件2024年9月10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DAFF)更新含有10%或更多鸡蛋的产品(不包括月饼、蛋粉和液态蛋产品)的进口条件。主要内容:1、在将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领土之前,需要DAFF颁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2、商品不得是月饼、蛋粉(商品可以含有蛋粉作为成分,但不得是主要成分)、液态蛋制品、含有蛋壳或蛋壳膜、含有动物源性成分(鸡蛋和奶类除外);3、商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鸡蛋成分必须仅来自鸡(Gallus gallus domesticus);在商业加热过程中,商品的蛋类成分必须经过热处理,使其中心温度最低为70°C,并持续至少8.2分钟(或同等时间);商品的乳制品干重含量必须低于10%;货物中的任何植物材料都必须经过高度加工,并经过商业准备和包装;4、必须在健康证书或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声明中出示以下内容:鸡蛋仅来自鸡(Gallus gallus domesticus);在商业加热过程中,将产品的鸡蛋成分加热到最低70°C的核心温度至少8.2分钟(或同等时间);5、必须在制造商的声明中提供以下内容:商品中唯一的动物来源材料是鸡蛋和/或乳制品;商品不是月饼、蛋粉或液态蛋制品;物不含蛋壳或蛋壳膜;商品不含乳制品成分,或乳制品成分的干重含量低于10%。制造商的声明必须来自最终产品的制造商。上述变更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网址链接:ntId=762536&Path=UNDEFINED&UserContext=External&EvaluationStateId=1602bb00-308e-429c-abd7-b814bfed8608&CaseElementPk=2230510&EvaluationPhase=ImportDefinition&HasAlerts=False&HasChangeNotices=True&IsAEP=False(二)澳大利亚制修订部分食品中杀草敏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2024年9月13日,澳大利亚联邦公报网站发布F2024L0114
4号公告,制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食品下部分食品中杀草敏(Chloridazon)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该修订自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见下表。(表格中“T”表示MRL是暂定限量,*代表MRL制定在或接近检测限)。
(五)韩国发布外国贴牌食品生产企业设施卫生评估清单2024年8月19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外国贴牌食品生产企业设施卫生评估清单》,包括现场卫生检验标准和卫生评估方法(包括进口食品)。评估内容包括外部环境、工作区域控制、与食品接触的设施或设备、原料控制、食品生产/加工流程控制、产品存储控制、水供应体系、产品检查、个人卫生、清单表格填写方法、其它事项等等。例如,该《清单》相关内容有:工作区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内或使用隔墙隔离不同的房间或位于不同的楼层,与非食品生产或加工区(如办公室)隔开。食品生产所用原料应对人类健康无害并且适合人类食用。如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采取相关流程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热处理、巴氏消毒/杀菌、消毒等),应落实特定的温度控制、消毒物浓度水平、其它条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处理设施、食品接触表面、器具、容器、洗手设施用水应适合人类饮用。被怀疑有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如腹泻、胳膊或身体开放部位有伤口或病变)的任何人士不得进行操作、工作。网址链接:&page=1&limit=10&cntntsView=list&cntntsMngId=00045&searchCondition=&searchInpText=(六)建议输韩木耳及制品关注多菌灵残留限量是否合规2024年8月29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新闻,称由于市场上的中国产木耳产品中多菌灵残留超标(检出0.03mg/kg),该局已暂停销售并召回该产品。此次行动是继8月21日在来自中国的木耳菇产品中发现残留杀虫剂之后,对来自同一出口商(DONGNING ZHONGYUANBLACK FUNGUS CO.,LTD)的木耳的进一步检查再次发现相同的残留物。此次召回的产品是由进口食品进口商和销售商“온연푸드(경기도화성시)”进口和销售的木耳。MFDS已采取措施,确保企业主及时召回产品,并敦促已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将产品退回购买地。建议输韩木耳及制品关注多菌灵残留限量是否合规,目前韩国对木耳及制品中多菌灵残留限量标准为0.01mg/kg或以下。网址链接:(七)日本对我国1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追加实施甜蜜素命令检查2024年9月1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健生食输发0918第1号公告,对我国1家出口食品生
美国联邦公报2024年8月12日消息,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2024-17805文件,制订茶叶中春雷霉素(Kasugamycin)的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10月11日。
2024年8月8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4-372号公告,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5条第3项,公告指定禁止进口的原料和成分:1、指定禁止带入国内的原料及成分的公告理由,有可能对国民健康造成危害/2、禁止带入国内的原料、成分名称、指定原因、指定日期见下表。
产企业追加实施甜蜜素命令检查,具体企业名称为:HARBIN XUYIFEI FOOD CO.,LTD,同时修订进口食品监控计划附件2的附表11。网址链接:ttps://(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拟修订过敏原标签标准2024年8月21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了CX/FL 24/48/5号通报,拟修订过敏原标签标准,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10月9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修订食品过敏原的定义,指一种食物(包括成分、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可以在易感人群中引发免疫球蛋白IgE介导或其他特定的免疫介导反应,通常由食物中的蛋白质或蛋白质衍生物引起,提供了2种表述供选择;2、食品中的亚硫酸盐浓度达到或超过10mg/kg时,应始终使用指定名称“亚硫酸”或“亚硫酸盐”作为成分名称标识;3、拟制订预防性过敏原标签使用指南,适用于指示预包装食品中因交叉污染引起的意外存在食品过敏原的风险。网址链接:dexalimentarius/resources/circular-letters/pt/;(九)中国台湾针对中国大陆产坚果产品采取加强查验措施2024年8月29日,中国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通知,针对中国大陆产坚果产品采取加强抽批查验的进口措施。主要内容:自2024年9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进口日),针对中国大陆产输入货品分类号为2008.19.90.90.9其他方式调制或保藏的其他坚果及种子,包括混合产品(不含花生),采取加强抽批查验措施。网址链接:
小编收了8月我国出口水产品类、果蔬食用菌类、花生坚果类、糕点米面粮食类、调味品类、茶叶类和其他类别等7个类别的食品被美国、韩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通报信息,总计95条。
8月份,我国出口的2批冷冻红虾被韩国通报细菌总数超标(5份样均超标),1批冻黄花鱼及1批冻煮熟贻贝干被美国通报检出沙门氏菌。6-8月我国出口的冷冻水产品被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报批次总计多达13批次。我国《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中对冷冻非即食的水产制品仅规定了沙门氏菌不得检出,对其它微生物限量未作具体要求,部分出口水产品企业容易忽略并放松自检自控,导致产品出口因微生物超标被通报的案例屡有发生。对此,小编提醒相关出口企业:1、关注和了解拟出口国家/地区的微生物标准要求。具体也可参照《资讯》2023年第4期第三部分《中外生制非即食水产品微生物标准比对》。2、重视自身产品尤其是冷冻非即食水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企业应加强原料管理,优化生产加工环境,并严格按企业建立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的要求,对生产用水(冰)、食品接触面、员工手部及卫生间等等方面加强管理,注重加工过程中产品温度/时间的控制,防止微生物的交叉污染和繁殖。3、加强微生物监测及风险评估。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和出口目的国要求,结合风险评估,建立合适的微生物监控体系;定期对生产环境、食品接触面、原料、半产品及成品进行微生物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潜在问题。
8月份,我国出口的4批月饼被韩国通报检出脱氢乙酸及山梨酸。脱氢乙酸属广谱类食品防腐剂,抑制酵母菌、霉菌和细菌繁殖作用强,稳定性高。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而韩国《食品添加剂公典》规定不得用于月饼等糕点和焙烤食品中;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25年2月8日起即将实施的新版GB2760-2024标准中删除了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在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等食品中的使用规定。山梨酸作为一种常用的食品防腐、抗氧化及稳定剂,我国GB2760规定月饼等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而韩国食品标准中规定山梨酸亦不得使用于月饼中。在此,小编提醒企业在选用食品添加剂时,除满足我国GB2760要求外,还应关注拟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以确保我们的产品顺利出口。
8月大陆出口台湾地区两批次的烤纸皮核桃和夏威夷果因检测出糖精钠和环己基(代)磺醯胺酸(简称甜蜜素)不合格被通报。今年以来,大陆出口烤纸皮核桃被台湾地区通报甜味剂不合格已多达7批次。小编提醒出口企业:1、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在甜蜜素和糖精钠的允许使用范围上差异较大。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甜蜜素和糖精钠被允许使用在配制酒、坚果、果酱、果糕类、蜜饯凉果类、腌渍蔬菜、熟制豆类、冷冻饮品和复合调味料等多种类别的产品中;而台湾地区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糖精钠和甜蜜素的适用范围仅在特殊营养食品、代糖锭剂及粉末、胶囊状及锭状食品、液态膳食补充品、瓜子蜜饯及梅粉和碳酸饮料中。2、坚果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对甜蜜素和糖精钠的使用要求均严于我国。小编收集汇总了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对坚果甜蜜素和糖精钠的使用限量和要求,详见下表。
3、烤纸皮核桃、夏威夷果等坚果产品出口到台湾地区、日本、韩国、欧盟、新加坡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均不得使用甜蜜素和糖精钠作为甜味剂。
心怀“国之大者”,树立“大食物观”是实现国家食品安全的核心理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强调,必须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树立大农业观和大食物观,通过农林牧渔的综合发展,构建多元化的食物供给体系。这一理念不仅涉及粮食生产,还特别指出要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稳定水产养殖,并积极发展远洋渔业,从而提高渔业发展质量,确保国家的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落实这一理念,我省在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指导下,围绕福建水产品行业现状、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及监测情况等方面,积极探索应对措施,接下来将详细阐述这些工作及其面临的挑战与建议。
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自2001年开始,针对“餐桌污染”问题,国家实施了“食品放心工程”。2013年,首次提出“四个最严”理论,强调了食品安全的严谨标准和监管要求。2015年,出台了“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可持续的渔业发展。2021年启动的食用农产品“三年行动”聚焦于提高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特别是在2018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指出,食品安全不仅是保障民生的基本需求,更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并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必须确保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措施的不断完善,社会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愈发强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继颁布,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确保对违法行为的严
厉打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相关解释,以明确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在这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风险制度、完善全程管控、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五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这一系列措施不仅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也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福建省的水产品行业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2023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了890.2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达到579.8万吨,位居全国第二;水产品的人均占有量超过200公斤,名列全国第一;水产品出口额高达85亿美元,连续十年位居全国首位。在当前渔业发展进程中,我国正进入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新阶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引,渔业发展目标已转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福建省的渔业发展正加速由传统的产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充分体现了现代渔业的转型升级。在这个过程中,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成为“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重要抓手。据统计,我省产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连续17年保持在97%以上,这一数据不仅体现了我们对水产品质量的严格把控,也反映了政府和行业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的努力与成效。
在保障水产品安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几个关键的风险因素。一是药物残留问题依然突出,常见的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这些物质不仅对人类健康构成毒性风险,还可能导致过敏和耐药性问题。二是重金属污染,尤其是镉、铅和
汞的存在,严重威胁水产品的安全性。三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容易在水产品中富集,从而对消费者健康产生潜在危害。四是病原微生物影响,如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会引发食源性疾病。五是生物毒素危害,如麻痹性贝毒、河豚毒素危害健康。六是寄生虫问题,异尖线虫、广州管圆线虫、棘颚口线虫和阔节裂头绦虫等寄生虫会影响水产品的食用安全。为应对这些风险,加强水产养殖的用药管理,2022年发布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使用未批准的兽药和化学农药的规定,并对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了更新。面对日本核废水排放风险,我省采取措施,加强海产品放射性污染物的监测。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降低水产品安全隐患,确保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水产品。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我省采取了多项措施,以确保公众食品安全。我们共进行7500批次的风险监测,帮助主管部门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开展监督抽查2500批次,合格率纳入省政府的“餐桌污染”治理目标,为渔业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快速检测6000批次,有效扩大了筛查范围,为监督抽查提供了有力的补充。在检测重点品种方面,我们重点聚焦大黄鱼、海参、海水贝类、对虾、鲍、鳗鲡、石斑鱼、养殖河鲀、织纹螺和藻类的质量状况。在各类水产品的监测中,整体合格率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个别品种的合格率下降和药物超标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将重点监测关键环节:一是在育苗和进苗阶段、增殖放流前针对苗种开展监测;二是在养殖期,针对病害高发期和水温波动季节进行针对性监测;三是在上市期,针对不同品种实施药物残留加密监测。借助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确保每个环节安全可控,体现“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省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整治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大黄鱼为例,2021年共监测样品101个,合格率为96.0%。主要不合格原因是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限用药超标。2022年,监测样品增至102个,合格率略降至95.1%,禁用药物孔雀石绿的检出以及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超标仍然是主要问题。2023年监测结果显示,样品数量达到113个,合格率回升至96.5%。尽管合格率有所改善,常规药物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超标问题仍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全国范围内,鳊鱼、乌鳢、鲫鱼、黄鳝、牛蛙、大口黑鲈、鲆类和大黄鱼被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列入专项整治对象。每年安排产地、批发市场、商超和餐饮店进行抽检,连续两年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品种,才能解除整治。早期的鳜鱼通过加强监管,经过连续两年抽检合格率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就解除了专项整治,现在鳜鱼市场销售较好,价格稳定,深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针对大黄鱼的药物残留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宁德召开了专门会议,部署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问题的攻坚治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召开了针对重点问题品种农兽药残留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局长在会上作典型发言,介绍福建经验。
在大黄鱼的养殖中,检出恩诺沙星和甲硝唑。在海参养殖中检出了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超标、农药(甲氰菊酯)和人用药(头孢类),这些药物的使用不仅影响了水产品质量,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海参腐皮综合征的处理,虽然某些用药方案有效,但也导致了禁用药物的违规使用现象。随着对养殖水体的环境监测加强,滩涂贝类检出菊酯类农药。重金属和生物毒素的监测同样不容忽视,藻类中铅的富集、虾蟹类的镉超标以及贝类因赤潮而产生的毒素。泥鳅和牛蛙的恩诺沙星超标问题,以及大黄鱼的锥体虫病发生,也给养殖户造成了较大损失。为了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我们亟须加强对养殖
过程中的药物管理,确保从源头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能够有效监管,提升水产品的整体安全水平。
在面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挑战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确保养殖环节的规范和安全。1.要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准确掌握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管理范畴,确保所有相关产品依法监管。要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动保产品等,应按照兽药来进行监督管理。2.要严厉整治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正在开展三年行动,重点打击以“非药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行为。要推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确保养殖者使用合法产品,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开展警示。要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引导养殖者规范用药,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3.要加强相关技术研究。一是针对水产病害的防治和药物使用的研究,以提高养殖效率;二是加强快检新技术、新方法研发,扩大筛查范围;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尤其是在大黄鱼、海参和贝类的出塘前快检技术应用;四是加强沟通与协作,统筹推动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的衔接落实,实现源头到终端的全程监管。4.要多措并举抓好安全。为实现水产品质量全面提升,要采取多方位综合措施,包括加强科普宣传、推动检打联动、倡导科学养殖、强化疫病防治、实施靶向监测、以及通过案例分析与渔技服务等各项措施落实。通过协同努力,有效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出口养殖水产品被通报的已列明的不合格兽药残留排在前列的依次是乙氧基喹啉(抗氧化剂)、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硝基呋喃。
2022年至2024年8月,我国出口养殖水产品因兽药残留超标被国外通报107批次,占近3年来的总出口通报批次的3.8%。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图中显示,美国是通报我国出口养殖水产品兽药不合格批次最多的国家,总计77批次,占总通报数量的71.9%,第二是韩国,通报14批次,占总通报数量的13.1%,其次是澳大利亚、俄罗斯、中国台湾和比利时。
如下图所示,通报数量最多的是大黄鱼及其产品,大黄鱼也称石首鱼、黄瓜鱼,通报34批次,占总通报量的31.7%,第二是罗非鱼及其产品,通报19批次,占总通报量的17.7%;其次是鳗鱼及其制品,通报15批次,占总通报量的14%;虾和对虾通报占比达13.1%;其余通报次数较多的依次是青蛙及其制品以及黑鱼、鲳鱼等。
1、关注我国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与国外兽药使用要求的差异。如通报率较高的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在我国为允许限量用药,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为不得使用的兽药,在台湾地区为不得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兽药。2、备案养殖场应严格遵守我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公布的禁用药和停用药规定。通报显示在我国已经明文规定禁用和停用的兽药,依然在产品中被检测,如在罗非鱼、青蛙和虾中检出禁用药硝基呋喃,在罗非鱼中检出禁用药氯霉素,在蛇头鱼中检出停用药氧氟沙星,在乌鱼子中检出禁用药孔雀石绿等等。3、关注产品出口目的国通报的高风险项目。如输韩大黄鱼,应做好对乙氧基喹啉的监控。韩国自2024年上半年,对产自中国的大黄鱼新增了乙氧基喹啉的检测,乙氧基喹啉是在我国饲料中广泛使用的抗氧化剂,可能在所有养殖水产中残留。4、关注出口鳗鱼和出口大黄鱼的养殖用药的高风险项目
总之,出口备案养殖场应充分了解国内外在养殖水产品上的用药规定和差异,严格遵守海关总署发布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第27号公告)中的相关要求,保障我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品是居民摄取动物蛋白的重要来源,在食物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大食物观下,应充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以满足消费者的营养健康需求。
我们汇总了近10年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项目中水产品的合格率情况(见图1),2012-2022年水产品合格率均值为95.82%,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总体向好;在2013-2014合格率低估后,各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助力水产品质量安全向好。
除了农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端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承担了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监测任务。我们汇总了2014年以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水产品的抽检数据(见图2),不合格率排在前五的鱼类分别是鳊鱼、黄颡鱼、乌鳢、鲈鱼、鲫鱼,当然这些高风险产品也引起了农业农村部的关注与重视,鳊鱼、黑鱼(乌鳢)、鲈鱼、鲫鱼和大黄鱼均被列为了农业农村部《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残专项监督抽查品种。
其他水产品中,梭子蟹、黄鳝、牛蛙、河虾是高频不合格产品(见图3),当然农业农村部也关注到了这一块,将黄鳝、牛蛙也纳入了重点监测品种。
华测检测分析近3年的检测数据,汇总了鳊鱼、鲫鱼、鲈鱼、鲢鱼、鳙鱼和牛蛙的不合格项目。这6个品类的不合格项目检出频次从高到低依次是恩诺沙星、地西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药物、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氧氟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诺氟沙星、五氯酚酸钠、培氟沙星。详见图4。
1、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都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发展至今已经来到了第五代,而恩诺沙星这些都属于第三代,它的特性是有了更强的抗菌作用。(1)恩诺沙星:是目前兽医临床上常使用的第三代氟喹诺酮类广谱抗菌药物,为环丙沙星的乙基化合物,又称乙基环丙沙星,在体内可脱乙基,主要产生活性代谢物环丙沙星。可用于防治鱼类的细菌性烂鳃病、白皮病、竖鳞病、细菌性败血症、细菌性肠炎病、黄鳝出血病、鳗鲡红点病、赤鳍病、链球菌病、对虾立克次氏体病、牛蛙的红腿病、腐皮病等。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GB31650-2019规定水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是100ug/kg。(2)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同样是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属于停用药物,有广谱的抗菌作用,曾广泛应用于鱼类全身性细菌感染的预防和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GB 31650.1-2022规定水产品最大残留限量是2ug/kg。2、地西泮:又名安定,是镇静类药物。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作用。地西泮在鲫鱼、鲢鱼、鳙鱼、鲈鱼均是高频检出。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为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保证其
经运输后仍然鲜活而违规使用。GB 31650-2019对其限量值规定是不得检出。3、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具有5-硝基呋喃基本结构的广谱抗菌药物。曾被广泛应用在水产养殖业中,用来预防和治疗由革兰氏细菌引起的水产动物肠胃道疾病。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快速,母体化合物在动物体内很快就降至检出限以下,但其代谢产物以蛋白结合态形式在体内可残留较长时间,并具有潜在的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毒副作用。出于安全性考虑,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禁止使用该类药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明令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4、磺胺类药物:是应用最早的一类人工合成抗菌药,具有抗菌广、性质稳定、较为安全的特点。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而违规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长期摄入过量的磺胺类药物,会造成人体过敏反应、泌尿系统损害、血液系统反应。GB 31650-2019规定鱼、及其他水产品的限量值为100ug/kg。5、甲氧苄啶:属于磺胺增效剂,通常是与多种磺胺类药物以1∶5配合使用。GB 31650-2019规定鱼:皮+肉的限量值为50ug/kg。6、孔雀石绿:是一种工业染料,也可以作为杀菌剂,对一些寄生虫、烂尾烂磷等细菌性疾病,都有一定的治疗效果。尤其是真菌类疾病治疗效果明显。科研结果表明,孔雀石绿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明令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孔雀石绿。7、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抗菌药物,可以抑制细菌的蛋白质合成,从而阻止细菌的生长和繁殖。在水产养殖中,氯霉素常被用于控制和预防细菌性疾病,如细菌性肠炎、细菌性鳃炎等。长期摄入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引起胃肠道症状、肝功能异常、血液系统异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明令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氯霉素。8、氟苯尼考(胺):属于氯霉素类广谱抗生素,对水产动物多种致病菌的抑制效果非常显著。作为氯霉素禁用后的主要替代药物,用于治疗多种鱼类的细菌性疾病。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
的动物源性产品,容易损害人体骨髓造血机能,引起粒细胞缺乏、溶血性贫血,甚至死亡等。GB31650-2019规定鱼:皮+肉的限量值为1000ug/kg;其他水产动物:肌肉100ug/kg。9、五氯酚酸钠:五氯酚及其钠盐既是高效的抗菌剂和木材防腐剂,也是良好的杀虫剂和除草剂。超标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加入以控制水草,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我国2002年将五氯酚列入环境优先监测污染物黑名单,禁止在水生动物养殖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
为提高规范用药水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2年发布了《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
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1、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药物:汞制剂、毒杀芬、呋喃丹、林丹、锥虫砷胺等。酒石酸锑钾:抗寄生虫药,可扰乱血吸虫虫体的代谢。用作促生长的药物或化合物:性激素类;催眠、镇静类等。己烯雌酚:在水产养殖中, 己烯雌酚的主要用途是作为添加剂加入鱼类饲料中,刺激鱼类正常新陈代谢,增加鱼体内氮停留,提高鱼体内氨基酸合成蛋白的速度,最终达到促进鱼类生长的目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 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 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4、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个不用”一不用禁停用药物、二不用假劣兽药、三不用原料药、四不用人用药、五不用化学农药、六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3月5日发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和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更好理解《办法》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